加拿大輸入木質包裝材料
檢疫規定


本篇譯自日本THE FASTENER REPORT 2003年9月10日號


  為了降低因國際貿易所使用之木質包裝材料可能散佈檢疫有害生物之風險,聯合國農糧組織下的國際植物防疫檢疫措施標準第十五號文件「國際貿易之木質包裝材料管制準則」。

  加拿大政府檢疫機構依據前述準則,訂定了木質包裝材料輸入規定(D-98-08 3rd Revision),並自2004年1月2日起 實施;該規定主要內容摘錄如下:

一、管制物品:
  任何未經加工之木質包裝材料,包括墊料、棧板、隔板、條箱、木箱等 。(原木、帶樹皮木頭、板材、木片、樹皮屑、竹製品、木製裝飾品及其他林產品等之輸入則依據D-02-12規定辦理)。

二、例外產品:
  完全由加工木材製成之包裝材料。(加工木材係指合板plywood、粒子板particle board、定向粒片板oriented strand board、薄片veneer、木絲wood wool等使用膠黏、加熱、加壓製成之木材)

  由厚度小於6mm之木料製成之包裝材料。
  由鋸屑、木屑及木絲製成之包裝材料。

三、管制地區:
  除美國大陸以外之所有地區。

四、未經處理之未加工木質包裝材料輸入規定:
  未經處理之未加工木質包裝材料禁止從美國以外之所有地區輸入或途經加拿大轉運。

  非美國生產之未經處理之未加工木質包裝材料亦禁止經由美國轉運進入加拿大。

五、經處理之未加工木質包裝材料輸入規定:
  毋須輸入許可證。

  毋須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
  所有未加工木質包裝材料輸入加拿大時必須經官方以國際標準之燻蒸或乾熱處理。每一單位之木質包裝材料上必須固定附有其來源國家之植物保護機構所正式認可之標誌或記號(如附件二)。

  再加工或重製之木質包裝材料所使用的替代木材亦必須在出口前經國家植物保護機構認可的設施處理。處理後的木材上也必須有官方之標誌或記號。木質包裝材料來源國家之植物保護機構必須有認可處理木質包裝材料設施之認證系統。

六、不符規定之處置

  任何管制物品不符上述之輸入檢疫規定時將被命令移離加拿大。
但在2004年6月1日之前的過渡時期內,加拿大檢疫人員可以准許不符規定之木質包裝材料移往指定設施進行安全處置或加工。加拿大檢疫機構必須確定上述移動實際可行且沒有引進有害生物之風險。所有處置所衍生之費用應由不符標準的木質包裝材料之輸入人(公司)或管理人(公司)負責。

  2004年6月1日之後不符標準的木質包裝材料將被明令退回原產地。退運所衍生之費用應由不符標準的木質包裝材料之輸入人(公司)或管理人(公司)負責。

七、認可之處理方法

1.熱處理

  所有木質包裝材料至少必須加熱至木材中心溫度56℃並保持30分鐘。亦可以利用其他處理方式來使木材達到上述之溫度時間要求之處理條件。

2.燻蒸處理

  木材可以依據下列標準在常壓下使用溴化甲烷(Methyl bromide)燻蒸。

溫度
劑量
最低濃度(g/m3)
0.5小時
2小時
4小時
16小時
21°或以上
48
36
24
17
14
16°或以上
56
42
25
20
17
11°或以上
64
48
32
22
19

3.其他處理方法

  只要其他的處理方法被證實足以使伴隨未處理木質包裝材料的有害生物風險降到最低,加拿大檢疫機構可以予以認可。輸入人可以向加拿大各地檢疫機構詢問相關資訊。認可替代處理方法所造成之費用,應由輸入人負責。

附件一、加拿大補充說明(2003.12.04)

  加拿大將自2004年1月2日正式採行新的木質包裝材料政策。加拿大、美國及墨西哥將共同的逐漸採行ISPM 15號有關木質包裝材料的標準。

  首先自2004年1月2日起,加拿大將對不符ISPM 15號標準的木質包裝材料發給通知。在留置採取檢查或必要之處理後,該木質包裝材料及其貨品才可能放
行。加拿大仍將採取針對木質包裝的檢查計畫,如果在這段緩衝期內,木質包裝材料被發現到管制有害生物,將予施行適當之檢疫程序。

  目前加拿大尚未決定何時開始嚴格執行ISPM 15號標準,正式日期會在美國、墨西哥及加拿大三國的相關規定確立之後決定。當加拿大開始採取嚴格之ISPM 15號標準措施後,不符標準的木質包裝材料將被明令退回原產地。退運所衍生之費用應由不符標準的木質包裝材料之輸入人(公司)或管理人(公司)負責。

附件二、經處理之木質包裝材料標示規定

  經加拿大認可處理方式處理後之木質包裝材料且由輸出國植物保護機構認可者,准許輸入加拿大;木質包裝材料上之標誌規定如下:

1.標誌中最少必須包括IPPC之標識(如下)


2.國家植物保護機構或製造商可以在其敘述中對特定貨品加上管制號碼或其他補充資訊。
3.標誌必須清晰明顯,固定且不可轉印(不得使用活動之標籤),而且至少須標示在處理物品的相對兩側可見處。
4.標誌顏色避免使用紅色或橙色。
5.再加工或重製之木質包裝材料亦必須經過處理,而且必須附有施行再 處理設施之記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