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退新制開步走 舊年資怎麼算?
項目
法條
狀況
影響
保留舊制年資 勞工退休金條例 勞資雙方暫不處理勞工在勞基法舊制時期的年資,等到符合退休、資遣條件時,再一併計算。 ●勞退條例規定,雇主應依照保留的舊制年資,按月在五年內足額提撥中信局的退休準備金。
●勞工年資保留,特休假不受影響。
7月1日前勞資合意終止契約、重新僱用 民法 7月1日之前勞資雙方合意終止契約,雇主以發給退職金的方式,處理舊制年資;雇主再以重新簽定勞動契約方式,重新僱用。 ●若雇主以低於勞基法標準處理舊制年資,萬一勞工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時,雇主必須補足差額。
●公司內已無勞工擁有舊制年資,雇主不需提撥舊制退休準備金,也可領回以往提撥的退休準備金。
●勞動契約重訂,工資、年資可重新協商,特休假可能縮水。
7月1日後結清舊制年資 勞工退休金條例 7月1日新制開辦後,勞資雙方依照勞退條例結清舊制年資,雇主必須依照勞基法退休金給付標準,一年年資發給兩個月工資的標準,給予年資結算金。 ●年資結算金可從中信局退休準備金帳戶裡動支。
●公司內已無勞工擁有舊制年資,雇主不需提撥舊制退休準備金,也可領回以往提撥的退休準備金。
●勞動契約並未變更,特休假不受影響。

(經濟3月12日)

7.1 勞資權益分水嶺
  勞工退休金條例7月1日正式實施,企業利用法令實施前的空窗期,縝密規劃如何結算舊制年資,才能規避足額提撥退休準備金所激增的人事成本與罰則。
企業「磨刀霍霍」,勞委會不是不知道,但礙於「法令空窗期」無法可約束,只能一再呼籲勞工拖到7月1日再結清。

  年資結清引發企業主高度關注,主要在於勞退條例規範五年足額提撥,原本就沒提足退休準備金的中小企業,更是面臨極大資金壓力。

  因為新制開辦後,勞保局將與中信局連線,立刻可查詢企業有無提足舊制準備金。一些企業為免未來可能產生的罰款,在新制實施前結清舊制,成為「不二法門」。

  現行關於年資結算的條文,法律並無明訂,僅有7月1日即將生效的勞退條例,規定年資結清,必須依照勞基法退休金的高額標準。7月1日之前,由於勞退條例尚未實施,在法無明訂的情況下,「勞資合意終止契約、重新簽定契約」成為企業結算舊制年資的絕招。
「你情我願」,基於民法契約自由原則,只要勞雇雙方同意年資結清的標準,即使依照退休金的標準打對折,若勞工同意,這項契約就有效。如此一來,企業就可一次「清掉」員工舊制年資,全部改選新制,就可解除五年提撥的陰影。

  不僅如此,趁著終止契約並重新簽定契約的機會,資方可重新與勞方商談未來薪資結構,又可坐收新制實施後降低提繳成本之效。例如原本工資5萬元,協商後敲定底薪3萬元,另外2萬元改為非經常性薪資,新制上路後,退休金提繳負擔就從3,000元驟降成1,800元。

  勞資雙方即將上演「年資結清」角力戰,勞委會應該主動因應,包括教育勞工不要任意簽下契約、接受不利條款,否則新制尚未開辦,勞資爭議就像星火燎原般引爆開來,讓勞委會難以招架。(經濟3月12日)

7月1日前 勞資可合意終止契約 重新僱用
  部分企業規避五年足額提撥,擬於新制開辦前與勞工協議,以發給退職金方式處理舊制年資。

  勞退新制開辦在即,部分企業欲規避五年足額提撥條款,計劃在7月1日前與勞工合意終止契約方式再重新僱用,降低人事負擔。勞委會指出,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假使勞資雙方充分瞭解契約內容,終止契約再重新僱用,並不違法。

   新制開辦只剩三個多月,勞退條例規定,企業必須在五年內足額提撥舊制勞基法退休準備金,根據勞委會推算,全體企業至少需補足2,377億元的退休準備金。

   企管顧問推估,新制開辦後,企業除了提繳新制的6%退休金,還得補提舊制2%的退休準備金,合計負擔達8%。

   為免除五年足額提撥條款,近期許多企業規劃在新制開辦前,與勞工合意終止契約,並發給退職金的方式,處理舊制年資,再重新與勞工簽定契約、重新協商勞動條件,包括調整薪資結構、甚至減薪等。

   勞委會指出,由於目前勞基法並無規定年資結算問題,因此7月1日前,若企業為降低人事成本,基於契約自由原則,若勞資雙方充分瞭解契約內容,且願意接受退職金計算方式,勞資雙方合意終止契約、重新聘僱及重新約定契約內容,並不違法。

   但7月1日起實施的勞工退休金條例,年資結清就必須依照勞基法退休金的標準結清。
不過,勞委會強調,假使雇主在7月1日前想要以低於勞基法的標準與勞工結算舊制年資,將存在一風險,未來勞工符合資遣或是退休條件時,勞工可以要求補足差額。

   例如7月1日之前,雇主與服務10年的甲勞工合意終止契約,並發給一年年資0.5個月工資的退職金,作為買斷勞工舊制年資的費用,總計甲勞工拿到五個月工資的退職金。甲勞工重新受僱時,就改選新制。

   但若甲勞工未來在公司達到勞基法退休標準時,依照勞基法規定,甲勞工在舊制時期的十年年資,可以拿到20個月工資的退休金。但因雇主之前僅發給五個月工資,所以甲勞工退休時,雇主還得支付15個月工資的退休金。

   企管顧問分析,企業對結清舊制年資始終抱持高度興趣,主因是可免除五年足額提撥的罰則,全體員工一律適用新制,也減少管理成本,而且因為公司已經沒有適用舊制的勞工了,雇主還可領回中信局提撥的退休準備金。

   不僅如此,經由終止契約、重新聘僱的機會,勞動契約重新簽定,勞資雙方可以重新調整薪資結構、調整薪資名目,或是減薪等,藉此降低新制勞退金的提繳基礎。(經濟3月12日)

7月1日後 結清年資 前15年每年給薪兩月
  超過15年部分,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原勞動契約仍存續,特休假必須累計

   勞委會昨(11)日指出,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7月1日之後,勞資雙方合意結清舊制年資,必須依照勞基法退休金的給付標準,而且原有的勞動契約仍然存續,年資並未中斷。因此,特休假必須累計,不因年資結清而中斷。

   勞委會副主委賴勁麟表示,現行勞動法令,並無有關結清年資的規定,企業若要結清年資,必須在7月1日勞退條例實施之後,才可以結清年資。

   年資結清的標準,根據勞退條例規定,舊制時期的工作年資,在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資雙方可約定以不低於勞基法退休金的標準,也就是按照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予兩個月工資;超過15年的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工資。

   例如,甲勞工在同一家公司服務6年,勞資雙方合意7月1日之後,結清舊制年資,讓勞工改選新制,雇主就需要支付12個月工資的年資結算金給勞工。

   賴勁麟分析,勞退條例規定年資結清,只有結清退休金年資,並未影響勞工的年資,所以特休假都要繼續累計,不能歸零計算。

   服務六年的甲勞工年資結清後,在同一公司服務第七年時,甲勞工還是有14天的特休假。

   勞退新制尚未開辦,已經因勞資雙方對年資結清的標準認定不一,出現勞資爭議。
勞委會曾經針對7月1日新制開辦後,勞資雙方結清年資時,原有的特休假是否歸零產生疑義。一派認為,舊制年資結清包括退休金、工作年資也一併結清,原本的特休假應該歸零計算;另一派認為,年資結清只包括退休金的年資,並未包括特休假的年資,特休假不受影響。

   由於意見紛歧,勞委會主委陳菊前天晚間召集勞資處、條件處、法規會等相關單位,從法理角度,確定年資結算後特休假的處理方式,釐清爭議。(經濟3月12日)

結算金可望比照退休金稅負
  勞委會、財部初步協商,傾向從優計算

   勞退新制實施後,勞工若先與資方結清過往年資,由於涉及勞工繳稅多寡,勞委會近日積極與財政部協調,希望爭取比照退休金享有免稅優惠,據了解,財政部初步傾向同意比照退休金的稅負,從優計算。

   勞委會昨天已經定調,勞資雙方想要結清年資,一定要七月一日以後才行,而且必須要按照勞基法第五十五條所規定的退休金計算基準才可行,惟不少雇主為了方便後續的行政作業,還是傾向新制實施後,與勞工先行結清年資。

   惟日前衍生一項與稅務有關的棘手問題,急需勞委會與財政部共同協調。若先行結清年資後,仍繼續工作,所得款項能否比照退休金享有部分免稅優惠?勞委會希望爭取財政部同意,讓結清年資後的所得可以比照退休金計算稅負。

   依照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九類的規定,「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超過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超過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換言之,假設勞工工作二十年之後,雇主先跟他結清年資,按照他目前勞保投薪資是四萬元來計算,將能取得一百四十萬元的結算金,若財政部同意結算金比照退休金,此金額已經符合免稅的門檻,可以不用交稅;但如果財政部堅持比照一般綜合所得,勞工就得繳交所得稅。

   勞委會官員表示,按照勞基法結算取得的金額,理論上就應該比照退休金,享有稅負優惠,將與財政部協調討論,不過尊重財政部的決定。

   勞委會官員透露,已經與財政部做過初步討論過,目前看來氣氛還不錯,對於結算金比照退休金享有稅負優惠,頗樂觀。(工商3月12日)

勞委會後續將討論的勞資爭議方向
爭議類別
爭議內容
結論
  給付金額的標準 比照退休金標準
結清年資 特休假部分如何計算
所得是否比照退休金稅負優惠
不歸零,繼續累計
比照退休金稅負優惠
勞資合議 口頭約定是否可行?
公開說明會是否屬於有效合議?
雇主以暗示方式要求勞方非自願性簽契約
討論中
討論中
討論中
工資 變更薪資結構,以提高紅利、年終獎金方式給付,以減少固定薪,是否可行
紅利性給付是否屬於減薪
討論中,但偏向以是否固定給付來認定
討論中
其他 視諮詢中心案例累積另外討論 討論中


結清年資錢那裡來?
  結清舊制年資,錢從那裡來?勞委會指出,勞資雙方若依照勞基法退休金的標準結清舊制年資,就可以動支中信局帳戶;假使企業以低於勞基法的標準結清,企管顧問建議,雇主可以先墊款支付結算金,等到全體同仁都沒有舊制年資時,即可領回中信局的退休準備金。

  新制開辦進入倒數階段,企業主對於年資結清抱持高度興趣,結清舊制年資已經成為企管顧問公司開課的熱門教材。

   勞委會指出,依照7月1日起實施的勞退條例規定,勞資雙方必須依照勞基法退休金的標準,結清舊制年資,一年年資發給兩個月工資,超過15年年資則每超過一年給予一個月工資。

   勞資雙方若以這項標準結清舊制年資時,就可以從中信局的退休準備金帳戶裡,領出以往提繳的退休準備金,例如原本企業在中信局已提撥3,000萬元,年資結算金需要2,000萬元,雇主就可以向中信局申請動支退休準備金帳戶,領出2,000萬元。

   假使勞資雙方以低於勞基法退休金的標準,處理舊制年資時,雇主就無法向中信局領錢。不過,企管顧問建議,企業可採墊款方式,先向銀行借半年的周轉金,將全體員工年資先行結清。

   根據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規定,企業內全體勞工已經全數選擇新制,而且已經沒有舊制的保留年資時,經雇主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可領回中信局退休準備金專戶的賸餘款。(經濟3月12日)